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小学办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22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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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小学,住所地址为四川省天府新区永兴镇黄金桥路75号。邮政编码为610217 。学校网址:http://www.tfyxxx.net/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举办,经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本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        2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学校秉承“树木树人,共融共生”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办成老百姓家门口的新优质学校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办学特色: 森林学校 ,生态教育。

    办学思路: 以德立校,质量兴校,特色名校。

    校    训: 求真、向善、至美;

    校    风:和谐,勤奋,创新;

    教    风:春风化雨,因材施教;

    学    风:快乐读书,健康成长。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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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3—5 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依规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二)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的基础教育;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职责】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出副校长、处室主任等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八)按程序决策学校重大事务。  

第十四条 【校长职权】 校长拥有六项职权:机构设置权、行政决策权、人事管理权、经费使用权、校产管理权和教育教学管理权。

第十五条 【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

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中层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和总务处、安全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其他常设机构】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一条 【校内维权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

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德育管理】 学校实行“森林生态”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立德树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德育全过程。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促进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养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孝敬感恩、团结友善、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勤俭节约、低碳环保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心理品质。

第二十六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

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课堂管理】 课堂教学坚持以学为本的原则,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学习主体地位,改革课堂教学方式,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实现自主、快乐、高效的学习。

第二十九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评价】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膳宿】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教师聘用】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教师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二条【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三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经费来源】  学校经费来源属财政拨款。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音乐室、体育室、美术室、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

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收费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办公室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社会事业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公布实施】本章程经校务委员会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